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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节 也知留后路

  这个案子骇人醒世,留给所有国营企业的当家人思考的东西实在太多了。

  首先,法人代表陈光辉是带坏这“一班人”的罪魁祸首,他借走私牟取暴利而转移海外变为私有财产。正是他的贪欲,将好端端一个注册资金超亿元的国营外贸公司拖进了罪恶的泥坑。而“一班人”亦步亦趋,为金钱所迷惑,根本忘记了自己是公有财产的掌权人身份,最后也深陷不能自拔!

  由于借用了远华的走私通道,开元走私植物油可以说是无本生利的买卖:自1997年5月始到第二年的6月,一年零一个月的时间里,毛豆油、菜籽油,做了16船次,棕榈油做了一船,走私进口植物油26.9万吨。

  因为对外签约订货,他们向银行申请开具的是90天至180天的远期信用证,只要交纳15%的开证保证金就行,也就是一船3万吨的毛豆油,开证时只要付750万保证金以后,所有环节便可运作起来。签约后,到货在40天左右的时间,然后便是销售。由于国内客户在向外订货时便已联系好,所以油到售完。销售的钱款将订货的油款部分由远华公司通过“地下钱庄”在香港换汇打到指定账户上,再由香港汇到开元公司的开证行的账户上,待到远期信用证兑付期一到,银行划拨已到账的外汇用于兑付信用证就行。

  开具信用证时以转口贸易单证向银行备案,因此也就不要进口批文。香港外汇打进账户,正好造成了植物油复出口了的假象。财务部便可堂而皇之地进行付汇核销手续。

  国内销售款的另一块,即走私利润则由陈光辉指定进入某个账户。这利润的一块便可用作下一船再开远期信用证的保证金了。如此周而复始循环,哪用得着一分钱的本钱?

  国内销售中如果开增值税发票,那增值的部分便要交上15%的增值税。陈光辉这“一班人”竟连这15%的税都不肯交给国家。他们先后多次到广东汕头潮州从地下渠道接洽上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犯罪嫌疑人姚锦潮、李土专,商定手续费为开票金额的1.4%至1.8%。案发后,姚锦潮逃亡,李土专落网。

  首批判决的罪犯中便有李土专,被判了个死刑,已于2001年2月23日伏法。

  国内销售完后,便由陈光辉与远华对账,分配走私利润。开元公司从走私植物油中获得非法所得超过亿元。这“一班人”业务倒是抓得很紧。他们不光是走私植物油,而且还单独利用自己公司的保税手册进口西药原料,内销牟利,然后制作假转口手续进行假核销。从1996年到1998年,开元公司用上述手法走私西药原料共20票2.8万多公斤,案值6700余万元,偷逃税1500余万元。

  因为这是公司自己单独做的,所以走私利润当然是独得了!

  1998年上半年,“一切都报”的时候到了,陈光辉听说中央准备下决心查处厦门远华走私大案时,指使“一班人”将各部门保存的植物油走私的合同、发票、提单等单据,将与远华之间的对账单、小金库账册转移;而且指使蒋均生、吴民生到博坦油库更改传真装卸油指令单上的签名,并将原件销毁。西药原料走私的单证也由专人销毁。

  谁知,中央专案组来得太快了,陈光辉于1999年6月独自一人逃往国外去了,而留下来这“一班人”中的胆怯者终于醒悟到共产党是决不会放过他们的,为留条后路,将转移的大量档案材料保存了下来,于1999年8月21日晚交给了办案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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