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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节 获取书证材料

  此后,从6月份开始直到1998年初结束,共有海峰山等10条船39个航次载1300余个集装箱从同益码头出口。其操作过程是:船到港前三四天,唐子澜电话通知黄,安排好泊位,并提前一天通知李中华作好准备。富天船务公司驻厦办事处的办事员陈滨在船到港后,送来假预配清单、假载货清单。船靠码头,货柜车进场。李中华安排装船、装载结束,陈滨拿海关“放行单”去办理“出口”手续,送来“船舶离港许可证”给船上,出口船舶离港。每航次后,任军送钱给黄山鹰5至10万元不等,视上船的空柜多少而定。黄每次给理货的张福民2000元,李中华2至3万,李泽平2000元。其余黄自己留下。一年半时间内,黄共收下任军给的钱200万元左右,给李中华40万,其余分给李泽平、张福民等人,黄自己得100余万。

  1999年6月任军来到同益再次找到黄山鹰,告之中纪委专案组要来厦门了,让黄绝对不能承认以“空”代“重”出口的事实,要咬定是“重箱”。

  黄山鹰、李泽平、李中华的突破使香烟假转口走私案件的脉络愈发清晰。他们不仅交待了富天船务公司的唐子澜、陈滨、原海关验货人员任军等人与赖昌星走私集团共同走私的涉案事实,基本完整地勾画了走私分子在同益码头的操作手法,而且还指认了从同益码头出口的39个航次是空箱报重箱出口的犯罪事实。

  富天公司租用的转口香烟的船舶又是哪个公司的呢?从外代提供的舱单显示,用来装香烟出口的集装箱箱号都有明显特征,即以“SAXU”开头,继以8位阿拉伯数字。办案人员了解到,此箱号代表的集装箱属于香港中亚航运公司。

  查抄中亚的结果,发现富天船务公司是用从中亚公司租用来的船舶装载香烟出口,租用的船舶有罗江等。但是,从电脑中调出的集装箱动态资料反映装香烟的集装箱都是以重柜形式从厦门出口。可也有重要的收获:翻阅中亚公司驻厦办留存的纸面单证、往来传真件的结果发现,在通兴9608、9618等五个航次的釜山“开航报告”中,有被涂改液涂改的内容,对着灯光看,是用英文打印的一行小字,意思是“××轮××航次于某年某月某日在韩国釜山卸下空箱××箱,同时装上重箱××箱”。核对报关单、舱单、载货清单等资料,发现卸下空箱的数量与在厦门申报出口的数量一致,时间也与出口时间加航行时间相符。这是办案人员第二次找到的确认空箱出口的纸面证据。

  中亚驻厦代表处的首席代表吴某、经理刘某被带回专案组问话。吴某,台湾籍居民,在香港中亚工作,派在驻厦代表处主管业务。吴、刘两人均表示愿意配合专案组说清问题。

  吴、刘分别被责令将涂改内容翻译复原。

  专案组领导听取案情进展情况汇报后,决定由吴、刘通知香港总部,必须由其驻釜山办事处全面报告富天承租中亚船舶由厦门至釜山的航次的装卸货物的真实情况,否则,将因其涉嫌参与走私活动而被取消在大陆营运的资格。

  中亚香港总部极为重视传递过去的中央“4·20”专案组的信息,派出人员前往釜山处理专案组交办事宜。一周后,吴某、刘某向香烟组递交了一份“通兴轮1996至1998年间在釜山港卸、装货的统计表”传真件。传真件中列明通兴轮3年间在釜山港的12个航次卸下空柜,一个航次在日本那霸港卸下空柜,一个航次在香港中转时卸下空柜。经核对其他资料(包括从通兴轮上搜查到的航海日志),至釜山港靠泊时间、集装箱数量完全相符。这是一个证明空箱出口信息量最大的书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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