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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卷 权力与陷阱 第五章 京城商业贿赂第一贪

    2006年3月6日,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今年要集中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重点治理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和政府采购等领域的商业贿赂问题,坚决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

    重拳打击商业贿赂成为2006年司法机关反腐败斗争的重中之重。2006年4月28日,北京市纪委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涉及重大经济环节的商业贿赂案件进行通报,在通报的4起商业贿赂案中,原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科技处处长温梦杰荣登榜首,他也是北京市司法机关重拳打击商业贿赂犯罪以来第一个被判处死刑的官员。

    一个小小的银行科技处长,为何敢张开鲸吞之口6年索要回扣1075万元?温梦杰索贿、贪污上千万元,并给自己买了价值3000多万元豪宅,为什么却在法庭上辩解说自己在为员工谋福利?仿佛只有与众不同,才能脱颖而出。我们相信温梦杰这个电脑天才明白这个道理,所以即使死到临头,也要说出一句“名言”留于后世,这是温梦杰最后的悲情表演,更彰显其丑态与悲哀。

    亦官亦商温梦杰,深知市场“潜规则”

    温梦杰1956年出生在河北省乐亭县,1984年从北京金融学院毕业后,分配到北京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科技处工作。1987年,在北京工商银行系统就已赫赫有名的电脑天才温梦杰成为北京工商银行科技处副处长,无论在专业领域还是在仕途上,他都是属于领导赏识、同事羡慕的幸运者。但温梦杰与众不同的是,他没有留恋副处长的位置,而是专注于自己的专业,试图在电脑领域成为国内凤毛麟角的人物。1989年温梦杰赴澳大利亚留学,攻读应用电子专业硕士学位。1992年毕业回国后,他和妻子一起创办了一家科技有限公司。但是,尽管温梦杰在专业领域堪称天才,但真正当起公司老板来却困难重重。公司做了几年也不见起色,这时候他开始后悔轻易放弃了自己副处长的位置。

    仿佛上天眷顾,1994年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分行引进科技人才,温梦杰得知这个消息后前往应聘,凭着曾经担任北京工商银行科技处副处长和在国外获得电子专业硕士学位的优势,温梦杰重新回到银行系统,担任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分行科技处总工程师,享受正处级待遇。

    温梦杰把自己开办的公司交给妻子打理,重返银行系统专心致志地当起了总工程师。当时在北京农行中,温梦杰是计算机技术的一流高手,为单位的技术保障立下了汗马功劳。客观地说,温梦杰是个难得的专业人才。在领导和同事眼里,他为人内敛但非常聪明,银行里的电脑技术问题一旦出现意外故障,到他那里定会迎刃而解。由于温梦杰在业务上表现出的高超才能,加上曾经下海开办过公司,他很快就从一名技术人员被提拔到领导岗位上。1997年温梦杰升任北京农行下属的北京金信思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1998年温梦杰又被任命为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分行科技处处长。一时间,温梦杰亦官亦商,风光无限。

    科技处是北京农行的一个部门,与北京分行下属的北京金信思创电脑公司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主要职能是负责分行系统计算机和网络系统的技术支持,负责设备、软件的采购。

    温梦杰刚到科技处时,处里只有由二三十人,随着银行系统电脑的普遍使用和银行网络的发展,科技处也发展壮大到八九十人,科技处长成为本单位内部一个炙手可热的位置。但是,温梦杰看重这个位置却并不仅仅是一个处级干部,而是这个位置所掌握的实权,以及实权背后蕴藏着的巨大利益。这个利益就是购买电子设备时的回扣,在圈内,这种回扣几乎是一种人人遵循的游戏规则。况且,温梦杰亦官亦商,既有采购权力又熟悉市场行情,对于收受回扣的额度自然拿捏得非常准确。

    科技处除了日常对银行系统计算机和网络系统提供技术支持和维护管理外,大量的设备采购也根据银行的需要购买。无论以银行、科技处或北京金信思创的名义对外采购,都需要处长温梦杰签字后,上报主管行长审批之后,就可以与供货方签订供货合同。至于设备的价格,因为每一款产品不一样,加上电子产品价格瞬息万变,主管行长不可能了解得很清楚,只要价格差别不大就容易蒙混过关,而温梦杰却对此了如指掌。

    国内电子市场的竞争异常激烈,对温梦杰而言,他掌握着上亿元的采购大权,而且供货方多如牛毛,买方市场却很少,尤其像温梦杰这样的实权人物,更是众多供货商公关的目标。

    电子产品销售一般都是先签合同,供货后再付款。供货商们总是千方百计地卖完设备和软件,再千辛万苦地想方设法及时收回货款,加上此后的设备维修、软件升级、售后服务、新项目开发,对供货商来说都意味着巨大的商机。所以,谁能够巴结温梦杰这个实权人物,也就意味着财源滚滚。

    但是,供货商们只把温梦杰当作一个机关处长,却往往低估了温梦杰的专业天才,因为每份订单背后有多少利润他都能估算得非常准确。而从中索要多少回扣以及索要的时机,温梦杰也掌握得非常精确。

    犯罪手段高智商,贪欲无度大胃口

    作为银行系统一名中层管理人员,温梦杰的收入应该说是不算低的,仅住房一项,他就曾分到了两套住房。但车房俱备的小康安逸生活,并没让温梦杰感到满足。对金钱没有克制的贪婪与渴望,让温梦杰的道德防线完全崩溃。怎样利用手中权利为自己多捞钱,成了温梦杰梦寐以求的大业务,这位电脑天才很快就成了一个贪得无厌的敛财高手。

    在竞争日趋激烈的形势下,为拿到一张订单,许多供货商往往不择手段,而那些手握采购审核大权的人借此轻松捞一笔,这就是采购之外的潜规则。这种行业回扣,一方是巴不得送,一方是巴不得要,两个巴掌一拍即合。

    温梦杰自己开过公司,自然明白如何收取回扣才不露痕迹。而且,温梦杰很不屑于要个十万八万的零花钱,他出手从来都是大手笔,而且操作起来也足见其智商之高。

    1998年温梦杰当上科技处长,大权在握后,为了给自己索要的回扣提供一个存钱的“保险柜”,他立即让自己的侄子在南方证券北京方庄营业部开设账户,其后温梦杰将索取的回扣陆续存入这个账号。后来为掩人耳目,温梦杰还让侄子用一个吴姓同学身份证开了一个活期账户,将从营业部账户中兑现的现金存进该账户,再转入其他账户。如此一来,温梦杰建立了一个颇为隐蔽的回扣转移渠道,赃款几经转手后就没有了痕迹,为他日后大肆收受商业贿赂打下了屏障。

    1999年初,走马上任不久的温梦杰开始施展索贿拳脚。在北京农行与某公司签订一份合同后不久,温梦杰就主动打电话给这家公司的老总,在一两句似是而非的客套话之后,那位老总明白了温梦杰的意思:他要这个项目利润的三分之二!

    简直是敲竹杠啊!第一次合作竟敢如此张开鲸吞之口,那位久经商场的经理也觉得罕逢对手,他为难地说:“这个项目我们本身也没赚多少钱啊,再说,我们拿出几十万给您,公司做账也有困难啊!”

    温梦杰很讲究策略,他不紧不慢地开导说:“你把眼光放远一点嘛,这件事情你答应了呢,我们就是朋友,合同款会很痛快地给你打过来,以后农行有的是业务给你做。”

    温梦杰甚至点拨那位老总说:“发票的事情没有关系,我可以找一家公司签一个分包合同,让另外一家公司开可以做账的发票。”

    为了顺利拿到钱,温梦杰甚至以非常同情的口吻说:“回扣款可以在我们付给你合同款之后给我,而且可以按分期付款的方式分次给付。”

    眼见大权在握的温梦杰如此善解人意,再不答应实在就是榆木疙瘩了,无奈之下,那位经理只好乖乖拿出了他们三分之二的利润。很快,一张40万元的转账支票顺利地转入温梦杰侄子开设的账户中。

    而这只是温梦杰的小试牛刀。

    此后,温梦杰受贿的全是上百万元的大手笔。用类似的方式,在温梦杰的威逼利诱下,一个个业务单位的一笔笔回扣款流进了他个人的腰包。在被温梦杰敲过竹杠的公司中,甚至还包括国内赫赫有名的大公司。

    在事发后法院认定的温梦杰收受商业贿赂事实主要如下:1999年2月至2004年2月期间,温梦杰利用担任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信息电脑中心主任、总经理、科技处处长及北京金信思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主管本单位电子化设备及软件采购、审核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向业务关系单位索取钱款,其中向北京北大青鸟商用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索取人民币255.5万余元;向北京德派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索取人民币279.8万余元;向北京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索取人民币300.5万元;向北京康达联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索取人民币237.78万余元。索取款项共计人民币1073万余元。

    另外,2003年6月至2004年6月期间,温梦杰在采购ATM自动柜员机的过程中,采用欺骗的手段,将本单位公款共计人民币432万余元非法占有。

    6年下来,温梦杰共索取商业贿赂款1073万元,贪污公款432万元。涉案金额竟然达1505万元!有专业人士计算过,温梦杰受贿、贪污数额竟占了北京农行与这些公司所签订合同总额的八分之一!

    谁要堕入钱网,必将落入法网

    与其他贪官不同的是,极具商业意识的温梦杰从业务单位收受的回扣和贪污的钱,并没有挥霍或者转移到境外,而是用这些钱进行房地产投资。温梦杰把贪污和受贿的钱,陆续投入北京最繁华的商圈建外SOHO和阳光100的3套房产里面。

    在温梦杰屡屡得手,收取了大量的回扣的同时,他也为彻底埋葬自己掘下了坟墓。早在2003年12月,北京市农行就曾收到一封匿名检举信,称温梦杰向业务单位索要回扣。为此,主管副行长曾专门找温梦杰谈话,但温梦杰矢口否认,没有承认收受回扣一事。

    2004年6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接到一封举报信,举报温梦杰用巨资购买建外SOHO的商品房,其支出明显超过了合法收入。根据举报线索,办案人员迅速前往北京红石建外房地产公司进行查证。红石公司的财务资料显示:2002年11月温梦杰以其妻的名字购买了建外SOHO上千平方米、价值3400万元的3套预售商品铺面房,到2004年6月底已付款3200余万元。而支付购房款项却来源不一:除了银行贷款、少量现金之外,还有大量支票付款及境外汇款。

    让办案人员纳闷的是,一个银行的处长哪来这么多钱?办案人员决定逐项查清资金来源。在对一笔以吴某名字还房贷100万元的款项进行查证时,通过银行调取录像,侦察员意外地发现交款的是两个人,其中一个戴着眼镜、手拿装满现金手提包的中年男人正是温梦杰!

    检察官们迅速找到温梦杰的妻子,就购买建外SOHO房款一事进行核实。其妻证实,建外SOHO的3000余万元房款主要是温梦杰出的,至于他哪来的钱,她并不清楚。

    2004年7月24日,温梦杰因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依法逮捕。在温梦杰被拘捕前,他与妻子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对这3套商品房的最后分配,其中一套价值1600余万元商品房归妻子所有,而这3套房产的房款里,究竟有多少是温梦杰妻子的投入,温梦杰说不清楚。但是,有据可查的是,温梦杰把受贿和贪污的公款,几乎全部投入这3套商品房里了。

    温梦杰被拘捕后,面对如山铁证,他百般开脱自己。他所列举的索要回扣的理由荒唐可笑:一是想从业务单位要回扣,用来稳定技术人员的队伍,提高福利待遇。二是考虑是科技处公司化运作,科技处的人员从公司拿工资、费用的做法在农业银行内部争议很大,不会长久。三是每次各个分行的科技处长会议中,都会讨论如何稳定科技队伍的做法。温梦杰想采用收取回扣的做法,用来稳定科技队伍。还有一个考虑是农行科技处的一些大学生都跳槽了,很可惜,他想把从业务单位要来的回扣,变成一个合理合法的形式,成立一种什么基金,对有贡献的科技人员进行补贴,作为稳定队伍的一个保证。

    温梦杰当然不是活雷锋,如果是为单位谋利益,他何必费那么大的心机?何必要以触犯法律为代价?这些辩解听起来是那么荒唐可笑。

    更可笑的是温梦杰自己认为收受回扣只是“商业惯例”而已,他认为自己拿的不是国家的钱,银行与业务单位签订的合同价格都是在总行规定的允许范围之内的,他要的钱都是供货方的利润的一部分,没有给国家给农行带来损失。温梦杰难道不明白,这已经不是损失的问题,而是犯罪的问题?

    眼看纸里包不住火了,温梦杰还天真地说:“我愿意把向供货方索取的钱款全部退出来。同时我希望司法机关在处理我的问题时考虑到我的贡献,考虑到我拿的业务单位的钱没有给分行造成损失,从轻处理。”

    商业惯例作幌子,难遮受贿贪污罪

    2004年7月24日温梦杰被逮捕,经过10个多月的艰苦奋战后,侦查员终于彻底查证数百笔与购房有关的往来款项。温梦杰共索取贿赂款1073万元、贪污公款432万元的犯罪事实也清晰起来。很快,温梦杰被起诉到了法院。

    2005年10月1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在法庭上,温梦杰仍然进行最后的狡辩,把自己向业务单位索要回扣、贪污说成是想办基金会,为单位职工谋福利,试图减轻自己的罪责。

    在法庭审理中,文质彬彬的温梦杰不停地搓着双手,在被告席上挪动着身体。这位手握大权的处长,多次为自己的敛财行为进行可笑的辩解。

    “我要的这1000多万是利润返还款,没有损害国家利益,更不是为了自己,我是为了单位员工谋福利。”温梦杰说:“金信思创实际上承担了科技处近100名员工的福利、车辆、奖金等开支,月初我要考虑这些人的工资从哪儿出,月底要考虑奖金从哪儿出。”

    在采购电脑等设备的过程中,温梦杰说自己是以金信思创负责人的身份向供货商要了四五次钱,他说供货商之所以愿意给钱,是为了培育市场,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但是,自称是为员工谋福利的温梦杰在拿了钱后,却把钱转入用其妻子名义购买的建外SOHO商品房和阳光100商品房账下。

    好一个一心为职工着想的好领导!好官员!甘愿冒着以身试法的危险,为职工绞尽脑汁“收受”巨额贿赂。当审判长一针见血地问他:“既然是为了职工,那么单位的其他领导知道此事吗?单位如何向你讨回这笔钱呢?”温梦杰想了好一会儿才回答说:“单位没有其他人知道此事。”

    为部下谋福利何必遮遮掩掩?温梦杰的辩解不能获公诉人的认可,因为他如果是代表金信思创向供货商要钱,完全可以在供货商要平账时出具金信思创的发票,而他却私下通过一个朋友的公司出具发票,并给了朋友手续费。公诉人认为,温梦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索取他人财物,贪污公款,已构成受贿罪和贪污罪。

    经过两天的连续审理,法院认定:温梦杰在1999年2月至2004年2月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多次向业务关系单位索取钱款,共计1073万元。2003年6月至2004年6月间,温梦杰在采购ATM自动柜员机的过程中,采用欺骗的手段,将本单位公款共计人民币432万余元非法占有。并利用这1500万元,以妻子的名义在建外SOHO购买了一套房子。法院认为,被告人温梦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欺骗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亦构成贪污罪。温梦杰所犯受贿罪、贪污罪的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所犯受贿罪的罪行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且具有索贿情节,依法应予从重处罚;所犯贪污罪的罪行亦极其严重,本应判处死刑,鉴于所贪污的公款已被追缴,对其所犯贪污罪可不立即执行。

    2005年12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温梦杰贪污、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温梦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判决后,温梦杰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6年7月1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了温梦杰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我唯一的错误就是没有很好地保护我自己。”在被宣判死刑后,温梦杰表示要上诉,他仍然坚持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受社会风气和商业惯例的驱使。

    打击商业贿赂,要盯紧实权人物

    温梦杰的发家和破灭史是一部生动的商业贿赂反面教材,它说明:打击商业贿赂,首先要从“实权人物”身上开刀。

    为什么温梦杰能频频从别人的口袋里掏钱?诚如一位私企经理所言:市场竞争太残酷,谁愿意得罪温梦杰这个实权人物呢!很显然,正因为希望得到温梦杰这个“实权人物”的帮助,在残酷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大多数生意伙伴才不得不委曲求全,把白花花的银子奉送到温梦杰的手中。

    像温梦杰一样,在医疗、电信、金融、建筑等诸多行业中,也都存在着一些“实权人物”,他们具有几个显著特点。

    第一,“实权人物”官位并不大,但所在岗位却很要害,具有较强的审批权、决定权,在行业内的企业一般得罪不起。温梦杰所在的科技处负责北京农行系统电脑设备、软件的采购,其本人则对上述业务进行审核、管理,岗位着实要害。

    第二,“实权人物”往往负责大额公共资金的投向和兑现,具有较大的财权。温梦杰与供货方签合同一签就是几百万元,在生意伙伴看来,他就是个财神爷。正如一位私企经理所言:“老温每次向我们要钱都是在合同签订后、农行付款前,他就是抓住了我们的心理。”温梦杰正是牢牢抓住了这个财务大权,才能让生意伙伴甘心受其宰割。

    第三,“实权人物”所从事的工作通常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外人难以染指。如温梦杰所在的科技处,负责北京农行系统计算机和网络系统的技术支持,专业性极强,他本人是“海归派”,在专业技术方面是行家里手,领导信任、群众佩服,可也许正因为此,温梦杰的身边少了监督的眼睛,结果是不出事则已,一出事就骇人听闻。而在很多科技领域,我们更屡有耳闻一些技术过硬、思想带病的学科带头人因商业贿赂而倒下。

    在各种监管机制不够完善的情况下,“实权人物”参与市场竞争,必然会导致商业贿赂的发生。因为从客观上说,“实权人物”代表着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事业单位,与一般的市场主体相比,拥有不可比拟的市场资源,很可能成为以逐利为目的的企业的腐蚀对象;从主观上说,“实权人物”可以不计较成本,在招投标以及资金监管等体系不很健全的情况下,他们甚至可以因一己的好恶而舍本逐末、以次充好,因为钱并不是他自家的。

    如此说来,商业贿赂的顽症在“实权人物”的身上体现得最为突出,而“实权人物”一旦被商业贿赂击中,其损害却不仅仅对于市场经济本身,因为市场经济和社会法治是一枚硬币的两面,当商业贿赂成为一种“潜规则”时,当规则的制定者却成为“潜规则”的执行者时,人们的目光将越过简单的交易公平问题,关注更为广泛的社会价值取向和公平正义。当前,中央正加大力量,把治理商业贿赂作为反腐败工作的重点,我们在此呼吁:打击商业贿赂,必须有实在的举措盯紧“实权人物”。

    一个科技处的处长,在6年时间里竟索取贿赂、贪污公款达1500多万元,的确让人心惊。回过头来看他的犯罪道路,贪婪无疑是温梦杰犯罪的内因,但是,如果单位有一套无缝可钻的严密采购体系,有完善的规章制度,他的贪婪也作不了这么大的怪。在缺乏监管的状态下,温梦杰的贪婪才有了发酵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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