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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贝尔机构与诺贝尔奖金

    (作者:尼尔斯·斯塔尔)

    诺贝尔机构

    诺贝尔基金会,是根据阿尔弗里德·诺贝尔遗嘱的规定建立起来的。他的这项遗嘱于一八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也就是在他一八九六年十二月十日去世前大约一年的时间,于巴黎签署的。管理这个基金会和奖金颁发机构的章程,是由瑞典国王于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在议会颁布的。因此,这个基金会的出现,是在阿尔弗里德·诺贝尔死后大约三年半的事情。

    受这一章程的制约机构是:

    1.诺贝尔基金会及其理事会和董事会;

    2.四个奖金颁发机构:瑞典皇家自然科学院、皇家卡罗琳医学院、瑞典科学院和挪威议会的诺贝尔委员会;

    3.五个诺贝尔委员会,分别负责每项奖金事务(其中包括上面提到的挪威议会的那个委员会,它本身就是一个奖金颁发机构);

    4.四个诺贝尔学会,分别对每家奖金颁发机构负责。

    五个诺贝尔委员会各有三至五名委员,分别由所属的机构指定。每个委员会可以召集专家参加评议和推荐工作,在某些情况下,它们可以增选临时委员,临时委员有权参与决定。委员和专家们,可以从超出奖金颁发机构本身的范围去挑选,而且不分国籍。委员会的职能走为对口的相应奖金颁发机构,进行筹备工作和提供咨询意见;但挪威委员会由于本身就是奖金颁发机构,因此其职能有所例外。

    诺贝尔学会分别由每个奖金颁发机构建立,以便对奖金的执行过程,进行必要的调查,并以各种方式推行基金会的宗旨。后一项职责现在变得更加重要。这些协会及其写在括弧里的成立年份如下:

    自然科学院诺贝尔学会(1905),下设物理学部(1937)和化学部(1944)。

    卡罗琳医学院诺贝尔学会,下设生物化学学部(1937)、生理神经学部(1945)和细胞研究与遗传学学部(1945)。

    瑞典科学院诺贝尔学会,下设诺贝尔现代文学图书馆(1901)。

    挪威诺贝尔学会,下设一座收藏关于和平与国际关系方面书籍的图书馆(1902)。

    组织、管理与财务

    诺贝尔学会的负责人和职员,由奖金颁发机构讨论选择。这些任命均不分国籍。

    诺贝尔基金会的理事,由各奖金颁发机构挑选,总共有十五名现事,每个奖金机构选择三名。理事们选举产生基金会的董事会成员,但正副董事长不在此内,他们是由瑞典政府任命的。理事会的其它主要任务是,审阅董事会的年度报告及审计员们的财务报告,并对董事会当年的工作进行审核批准。

    基金会的董事会,由五名董事和三名副董事组成。他们从董事会的成员中,选举一名执行主任。董事会的主要任务是,管理基金和基金会的其它财产。

    执行主任是基金会的行政负责人。他负责起草基金会投资政策的基本方向,就投资和人事等问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以及管理基金会的各种财产。他还负责在斯德哥尔摩举行的隆重授奖仪式的安排工作。在五任执行主任中,最杰出的是拉格纳·索尔曼,他是阿尔弗里德·诺贝尔的生前友好与合作者,也是他的遗嘱的执行人之一。索尔曼先生从基金会的开始,直到他在一九四八年去世,曾在基金会里担负过不同的职务,应该说他在工作中,始终贯彻执行阿尔弗里德·诺贝尔的精神。基金会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由于他在执行这项遗嘱方面,所具有的严肃热情和所进行的献身工作。随着他的去世,将基金会与这位捐献者联系起来的最后一个人,也就不复存在了。

    自从一九二六年以来,基金会在斯德哥尔摩有了自己的办公大楼,即座落在斯图尔街十四号的诺贝尔大厦。

    从阿尔弗里德·诺贝尔的遗产接收过来的钱,总共有三千一百多万瑞黄克朗。根据章程规定,将这笔钱的大部分用作“主要基金”(即奖金基金,约二千八百万克朗),剩下的一小部,用来设立“建筑物基金”(行政大楼和每年举行授奖仪式使用的大厅租金)和“组织基金”,五项奖金部门各有一份“组织基金”,用来支付各自的诺贝尔学会的组织费用。

    主要基金的增长,是通过每年将它在当年所获净收入的十分之一作为附加资金,通过无法分配的奖金的利息,以及通过把这些无法分配的奖金的全部或部分(不低于三分之一),交付主要基金作为资本而取得的。每年将主要基金得到的净收入,扣除前面所提到的十分之一,然后平均分成五份,交给各奖金颁发机构使用。各奖金颁发机构,都将自己摊到的那份金额的四分之一,留下作为与奖金颁发有关事宜的费用,其余部份则交给各自的诺贝尔学会,每份金额的四分之三,构成奖金的款项。

    除了组织基金之外,颁发各项奖金的部门还有由它们支配的“特别基金”和储蓄基金”,作为规定范围之内某些特殊目的的费用。

    一切基金和其它财产,均属诺贝尔基金会所有,并由它来进行管理。

    总而言之,主要基金的收入,在减去百分之三十二点五(即百分之十的附加资本,加上剩下的百分之九十中的百分之二十五,作为各奖金部门的经费),然后将它分成五个等份,就是每年颁发的诺贝尔奖金的金额。一九○一年第一次颁发的奖金,每份金额为十五万零八百克朗。现在的奖金,在票面上要高出百分之七十左右①,当然在实际价值上,却要比这个数字低得多。从一九四六年起,基金会的财产和由此而来的收入,除地方不动产税外,其它税款均被免除。在这之前,总共交出的税款达一千三百五十万瑞典克朗。据了解,奖金获得者的所在国家,或者在法律上,或者在事实上,也对这种奖金免收所得税——

    ①一九八一年,每份奖金的金额为一百万瑞典克朗,相当于一九○一年的六点六三倍。—译者注

    基金会的投资政策,很自然地要把保持和增加它的基金,从而增加奖金的金额,作为头等重要的因素来制定。遗嘱本身曾指示执行人把剩余的财产投资到“安全的证券”方面,从而形成诺贝尔基金。在一九○一年最初为董事会制定的投资规则中,“安全的证券”这个提法曾根据当时的情况,被解释为意味着金边证券,或者以这类证券或不动产为抵押的贷款,而这类证券和不动产,主要是在瑞典和挪威发行或存在的。由于两次世界大战及其在经济和金融方面的后果所引起的变化,“安全的证券”这个提法,需要根据现有的经济条件和趋势,而重新加以解释。因此,在基金董事会的要求下,原来对于投资的限制,已经逐渐有所放宽。根据这种情况,自一九五八年以来,基金会原则上可以不仅在证券和有担保的贷

    款方面投资,而且也可以自由地在不动产或股票方面投资。

    然而,在对外国股票投资方面的某些限制,却仍然存在。这些改变的目的是,尽可能地保护住资本和收入。从而使奖金能够不因货币贬值而降低,并且能够抵得住贷款市场利率降低的情况,而不致使这项资本减少。基金会主要是在瑞典和挪威投资它的基金资本。在某种程度上,也在别的国家进行投资。

    诺贝尔奖金

    这份遗嘱确定了评判奖金的基本原则。遗嘱的执行人、奖金颁发机构的代表和诺贝尔家族的代表,曾共同为奖金实施制定了必要的指令。如前所述,这些指令包括在诺贝尔基金会的章程以及各种奖金颁发单位的特别规则里;根据指令,所有这些章程和规则,都是从一九○○年生效的(后来有些改动),并且根据关于这项遗嘱的纠纷所达成的一项协议,它们都经过了瑞典政府的批准。

    按照遗嘱的规定,奖金将授给那些在前一年里曾经给予人类以最大利益的人;不分国籍,只看功绩。在文学方面,诺贝尔曾规定把奖金授给“带有理想主义倾向的最杰出的著作”。

    根据实施指令,“前一年”这三个字,不一定拘限于只考虑在那个时间之内所作出的成就;也可以包括那些其重要性直到一年前还没有显露出来的成就。另外一个评判条件是,该项成就应该是已经发表出来的。

    将文学限制于带有理想主义倾向的著作这条规定,曾使颁发这项奖金的瑞典科学院,经常处于为难状态;并且使这项奖金引起了很多批评性的争论。开始的时候,这句话被狭义地按字义进行了解释,其结果是,使世界文坛很多名将一概落选。“带有理想主义倾向的著作”这个概念,后来逐渐有了改变,现在的那种广义解释,更多地是以其精神而不是以其文学为基础。

    某些人已经有权推荐诺贝尔奖金获得者的候选人,而另外一些人则由于受到各奖金颁发机构的邀请,从而被授与这种权利。这两类提名人的选择,都是根据能力作出的;而对于后者,还要考虑其广泛性。各奖金颁发系统的规则略有差异,但在提名权属于个人而不属于科学院或其他机构这一点上,却是共同的。这是为了避免引起公开的讨论和投票,从而可能给那些潜在的获奖候选人造成不必要的难堪。任何对于诺贝尔奖金的毛遂自荐,都要被作为取消资格的一个理由,这在各授奖系统都是这样作的。现将各授奖系统的资格规定,简要地分述如下:

    物理和化学

    根据章程中第七款规定,下列人员有权推荐获奖人:

    1.皇家自然科学院的瑞典或外国院士;

    2.诺贝尔物理和化学委员会的委员;

    3.曾被授与诺贝尔物理或化学奖金的科学家;

    4.在乌普萨拉、隆德、奥斯陆、哥本哈根、赫尔辛基大学、卡罗琳医学院和皇家技术学院永久或临时任职的物理和化学教授,以及在斯德哥尔摩大学有永久性职务的这种学科的教员

    5.根据使各国和它们的学术中心能够得到相宜名额分配的考虑,由皇家自然科学院选择至少六年大学或具有同等水平的学院,担任同类职务的人员;

    6.自然科学院认为可能合乎邀请目的的其他科学家。

    生理或医学

    下列人员有权提出获奖候选人名单

    1.卡罗琳医学院教学机构的成员;

    2.皇家自然科学院医学部院士;

    3.以前的诺贝尔医学奖获得者;

    4.乌普萨拉、隆德、奥斯陆、哥本哈根和赫尔辛基大学医学系的系务成员;

    5.由授奖单位根据使各国和它们的学术中心能够得到相宜名额分配的考虑,选择至少六个医学系的系务成员;

    6.授将单位可能认为合乎邀请目的的其他科学家;

    文学

    享有获奖候选人推荐权的人员为:

    1.瑞典科学院和其他在体制与目的方面与它相似的科学院、研究所和学会的成员;

    2.大学和大学学院的文学和语言学教授;

    3.以前得过诺贝尔文学奖金的人;

    4.在本国文学创作界有代表性的那些作家协会的主席。

    和平

    下列人员有权提名授与诺贝尔和平奖金的候选人名单:

    1.挪威议会诺贝尔委员会的现任或前任委员,以及挪威诺贝尔学会所任命的顾问;

    2.各国全国议会的议员和政府成员,以及议会联盟的成员;

    3.在海牙的国际仲裁法院的成员;

    4.国际和平委员会常务理事会的委员;

    5.国际权利协会的成员和联系成员;

    6.大学的政治科学、法律学、历史和哲学教授;

    7.曾经获得过诺贝尔和平奖金的人。

    征求推荐奖金获得者候选人的邀请书,在颁发奖金前一年的秋天发出去。推荐的名单,必须于授奖那一年的二月一日前,到达授奖机构的诺贝尔委员会。如果把推荐的名单送到了诺贝尔基金会的话,它们将被转交到相宜的诺贝尔委员会那里。二月一日之后,各诺贝尔委员会立即开始对它们所收到的提名,进行初步的工作。被推荐的名单及他们所代表的国家数字,除了和平奖金之外,都有一种不断增加的趋势。

    推荐的名单必须是书面的,并且要附来那种能够说明获奖理由的已经发表过的材料。如果提名没有及时交来,或者作为评判的材料不是用任何一种斯堪的纳维亚语言,或英语、法语、德语或拉丁语写的,并且在不付出很大麻烦和花费就无法利用的情况下,有关授奖单位就没有义务来考虑这一提名。

    经过对被推荐的那些人的成就进行艰苦、细致的权衡之后,最后阶段的评判工作,便集中到少数几名候选人身上。如果有必要的话,正象所提过的那样,可能请进另外一些专家参加评判,而且不管他们的国籍如何。在九、十月份期间,各委员会推荐的名单,要提交到各自的奖金颁发机构。只在很少见的情况下,还出现一些遗留问题。各授奖系统最后作出决定的日子略有不同,但在十一月十五日前,各项决定必须作出来。在通常情况下,奖金颁发机构会同意委员会的推荐,但例外的情况也并不是没有的,因此,直到授奖宣布之前,谁也难以肯定下来。奖金一般只发给个人,但和平奖金例外,它也可以发给一个机构。对于这种奖,通常不许上诉反对。外交或政治方面对某位候选人的官方支持,对于奖金颁发不起影响作用,因为授奖机构在履行职责方面,是完全独立于国家之外的。

    一份奖金,可能以几种方式分配:

    1.完全给一个人;

    2.由共同作出一项成就的两个或更多的人一起均摊;

    3.平均分配给两项成就:或者是每人一半;或者是有一个人摊一半,而另一半则由两名或更多的人共同分

    摊;或者是每一半都由二名或更多的人分摊。

    然而,在上述第二、三种方式中,实际上还从来没有出现冠军一份奖金被三人以上分享的情况。

    一份奖金,也可以留到第二年再发,或者根本不发,但要把它交回基金会。因此,每个授奖系统都可以在同一年内颁发两份奖金,那就是上一年留下未发的奖金和当年该发的奖金。

    在裁判过程中所发表的不同意见,均可不作记录,也不得泄露其内容。只有取得的决议,立即公诸于众。各委员会的工作也都保密。对一项奖励所进行的讨论之所以不予公布,一方面是由于考虑,到那些被讲座的人的处境;另方面则因为公众的辩论,可能会对裁判产生影响。正是这些考虑决定了诺贝尔机构在这个不断谈论的公开化问题上所采取的态度。那些企图在一个所谓以可透露的时刻提前去探听秘密消息的作法,从来都没有产生过好结果,还有一个不利和不肯定的地方,那就是事先得到的任何情况,都可能被最高授奖机构的决定所改变,因为它们并不一定要同意各委员会的推荐。

    如果任何人拒绝接受诺贝尔奖金,或者在第二年的十月一日前,还没有领他所获得的奖金,那么,按照已经说过的办法,奖金将交回基金会,并将在奖金获得者名单上予以注明。假如有人由于受到外部的强迫或压力而拒绝接受奖金,但后来又愿意接受奖金,在这种情况下,他只能得到金质奖章和奖状,而不能领取奖金,因为这份奖金已经退还给基金会了。

    每年十二月十日诺贝尔逝世周年纪念日,将在斯德哥尔摩和奥斯陆举行隆重的授奖仪式。作为惯例,奖金获得者要亲自出席这个仪式,以便领取他们的奖品,其中包括奖金、金质奖章和奖状。同时,奖金获得者通常要履行他们唯一被规定下来的义务,即在授奖仪式后的半年内,要作一次所谓“诺贝尔报告”。

    新世界中的诺贝尔奖金

    自从诺贝尔立下遗嘱之后,情况的发展,特别是在三个自然科学领域的发展,比任何人所能预见得到的都要快得多。但是,诺贝尔将遗嘱的规定写得非常灵活,以至于在授奖学科之间的很多新的边缘科学,也能够被解释为属于这些学科之一。与此同时,传统科学领域之间的界限,越来变得模糊不清了。因此,从解释的角度看,就有可能在不改变科学奖金份数的情况下,来扩大它们的适用范围。

    另外一种趋势是,科学研究越来越经常地被作为一项集体工作进行,或者由不同的科学家们在同一范围内分头进行研究。这一趋势,给奖金颁发机构带来越来越多的困难,从而也就随着出现某些连它们自己也不满意的现象,例如,有时要将一份奖金发给一人以上的情况。在一份奖金需要分成两份而不是联合受奖的情况下,尤其如此。在这种场合里,每项成就都值得单独奖励,因此,本来可以授与全部奖金。在文学与和平奖金方面,这个问题的影响要小得多。

    现在更加要求那些奖金颁发机构,跟得上它们主管领域迅速的扩展的进步情况。迄今为止,值得匠候选人就颁的地区来说,仍然是从主要的西方国家中挑选的。这种本文文明的地域,正在迅速扩大之中。此外,即使在现在,人们也能够看出新的文化将会怎样产生,过去的文化又将怎样来唤起一种新的和富有成果的生活。为了使诺贝尔奖金的声誉能够保持不变,关键的一环在于奖金颁发机构对于在越来越多的国家里和被扩大了的知识领域内,所出现的一切最新趋势,都能紧跟不误。这就提高了对于奖金颁发机构的要求,并且增加了它们在工作中所需要的经费。

    全世界对诺贝尔机构的工作所普遍表示出来的欣赏,对于它们来说是一个巨大的鼓舞。它们也知道自己在维持这种奖金的国际威信以及其经济价值方面所负有的责任;由于它们对自己的要求不断提高,责任也就变得越来越重了。①——

    ①译者注:一九六八年,瑞典银行在它成立三百周年纪念之际,决定设立“阿尔弗里德·诺贝尔经济纪念奖金”。每年由这家银行提供与当年诺贝尔奖金相同金额的奖金,交由诺贝基金会统一使用。诺贝尔经济学奖金,由瑞典皇家科学院负责颁发。对获奖候选人推荐、奖金的评判和授奖仪式的等规则,基本与其它诺贝尔奖金一致。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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