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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你们是否曾使被告联想到木柴是他用的凶器?再者,你们是否引导被告挑出了现在法庭上出示的木柴,还说他用这根木柴从后面敲打了木岸的头三下?

    ——证人丙:当然不是,这都是他自供的。他自己挑出这根木柴。他说“就是这一根”之类的话,还挥动了几下,然后又说:“没错。”他很合作。

    上木相当愤慨地对原岛说:“听到吗?他们说的正如我告诉过你的,怎么能这样当众撒谎呢?”

    三个月以后,因为证据不足,上木被裁定无罪。

    裁决书罗列了下列理由:

    1.作为凶器呈交法庭作证之木柴一根,最宽处四厘米。据验尸官与另一法医之证词,敲扁被害者头骨之凶器至少宽如成人手掌,八至九厘米(一著名医科大学专家在报告中持相同意见)。由此,被提供作为凶器物证之松木柴,并非谋杀凶器。

    2.在此根松木柴上和山岸神之银箱上,均无被告指纹。

    3.根据供词,被告取走银箱内二十二张债据中之五张,到离池塘约两百米远处的人寿保险公司操场上予以烧毁。留在银箱内有具名被告上木寅郎之债据。警方调查后曾假设,被烧毁的五张债据系他人所具。此人名字与被告相似。由此警方坚持认为被告因天黑未能看清而取错债据。看来似有其事,但被告律师坚持之见解也令人信服:如被告为真凶,取回债据乃首要目的,定会明确识认,决无取错可能。

    4.审阅书面供词,未见有警方对被告进行逼供之迹象,但存有警方对被告进行欺骗和诱供之印象,可是这不足以使本法庭认为被告无罪。被告无法确切证明离开万园麻将馆到回该馆期间之所在和所为。疑点在于中村古屋作证称曾目睹被告在被害者居所附近出现。此点与被告第一份供词相吻合。

    5.本法庭经慎重审核全部证词后之结论为:由于犯罪证据不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三六条,特裁定被告上木寅郎无罪。

    一年过去了,有一天晚上,爱在休息时看书的原岛直见,在一本英国法官詹姆·欣德的《无罪裁定研究》书里,有一起案例看得他脸红耳赤,气急心跳。

    1923年英国曼彻斯特一家船帆工厂的工人彼得·卡梅登被捕。他被控谋杀一富孀哈默沙太太,并纵火烧了她的房子。由于要钱用,卡梅登计划杀死她后把所有能拿到的东西都偷走。他晚上7点左右到她家去,用五十厘米长的铁棍多次猛打她的脸,然后用他的皮裤带勒死了她,偷了一百五十镑现金和她房间里的一些珠宝,逃了。

    为了毁尸灭迹,他又于两小时后回到她家,企图烧掉她的房子。他点燃了一只煤油灯,放在她写字台一本书上,灯的底部有一半超出书的边缘,灯就不怎么稳。他又在地板上堆满废纸和衣服。如果灯跌下来,废纸和衣服就会烧起来,整幢房子将付之一炬。他知道一小时后,有一班火车将经过哈默沙太太屋后附近处,而每次火车经过时,都会引起房基和地板的轻度震动,这已足够使得放置的煤油灯震落地上。三小时后,整幢房子烈火熊熊。救火车赶到现场已无济于事。

    不久,彼得·卡梅登被捕。他先供认,后又翻供。他被宣布由于证据不足而裁定无罪。

    这是由于既无指纹又无客观证据证明他与此案有关。他有许多朋友证明,在案发和被捕期间,他的言行没有不正常的表现。再者,在案发那天,他还乘火车到伦敦去玩,而在明知警方将对他进行调查的情况下,依然迫切地回到曼彻斯特。这些说法都对他有利。

    卡梅登向警方招认,但后来又宣称是警方逼供的。法庭没有发现有逼供之事,确定供词可以作为证据。

    然而,仔细研究供词,对照其他证据,却显示出有严重矛盾。在供词里,他说哈默沙太太最初开门时只开一条缝,他等她伸出头来时用铁棍敲打她的脸。两天后,他改供说她邀请他进屋。两人对面坐下,他乘她不备时袭击她。

    他在什么时候袭击她是最重要的问题。卡梅登不可能忘记这么重要的行动时间。为什么他要说谎呢?两次说法的矛盾令人费解。

    一开始,卡梅登说他用铁棍打哈默沙太太的脸只打了一下。两天后,他说打了两下。一个星期后,他说先用尽全力猛打了一下,当她头低下时又打了四五下。一位医学专家说,根据哈默沙太太的脸部骨头受伤的情况,说明她只挨过一下打。

    那么为什么卡梅登后来说的与最初供词不同?记忆失误不可能。增加他打被害者的次数很可能对他不利,但又少有理由认为他蓄意作假。所有这些都造成对他初次供词产生重大怀疑。

    在逮捕后,警方立即拿了些铁棍让卡梅登当面辨认。他说他用过的铁棍上应该有他的指纹。他似乎在想到底是哪一根,然后挑了一根出来,仍不肯定,用他的右臂量了一下这根铁棍的长短,最后说没错,这是他用过的那根。

    被害者脸上的伤口比这根铁棍宽三倍。这就是说,这根铁棍不是凶器。为什么卡梅登要说是呢?真正的凶手会认不出他用过的凶器吗?看来,他指认一根没有他的指纹,又与伤口尺寸不符的铁棍,只是为了讨好警方、

    至于被烧毁的屋里是否有煤油灯跌落在地板上引起火灾,已经无法找到痕迹了。法官宣布由于证据不足,被告无罪。

    看完这起案例后,原岛感到似乎书中每一个字都跳出来打他一下耳光。两起案件十分相似。是巧合吗?不,不可能,因为太相似了。直感告诉他,上木寅郎看过这本书。从十八岁到二十五岁,上木在一家旧书店工作,结婚后才开面铺。

    原岛打电话给一位爱收藏书籍的朋友,得知《无罪裁定研究》早在二战前就有日文译本,更肯定上木会看过这本书。

    原岛陷入沉思。在曼彻斯特案里,彼得·卡梅登指认一根尺寸有误的铁棍说是凶器。警方相信了他,就以此铁棍作为物证。上木做了同样的事,不过不是铁棍而是木柴。卡梅登在指认铁棍时,用右臂量长短,还说铁棍上会有他的指纹。上木在指认木柴时做了同样的事,然后使人相信他是受警方逼供和诱供的。

    警探们曾说,上木很合作和友好。他们太得意了,以至被上木钻了空子。卡梅登和上木都在供词里一次次增加殴打被害者的次数,实际上他们各自只打了一次。上木了解山岸的习惯,故意说山岸拿坐垫给他坐,是他行凶后把坐垫放回原处。上木还故意把自己的债据留在银箱里。反正山岸没有孩子,没有继承人,留着债据也不用还债,所有债务都一笔勾销了。原岛这个当上得真不小!

    上木下落不明。被宣判无罪后,他以好价钱卖掉店铺和地皮,离开了东京。他没有来面谢原岛,只打来一个电话说:“怎么感谢你也是不够的。原岛先生,你是最卓越的律师。只有一点我很不好意思,你救了我,我却没有付你律师费。”

    原岛已经完全明白了。他想,如果上木寅郎在交通事故中死去,这不仅是公正的惩罚,而且是上天的报应;不过,看来不像会发生这样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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